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,由一方将物品或财产交由另一方保管,并由后者承担保管责任的合同。在保管合同中,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物品,防止其毁损、丢失或被盗。保管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。若保管期间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,保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此合同主要保障物品安全,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。,,,,保管合同是双方约定由一方保管另一方物品并承担责任的合同。保管人需妥善保管物品,并支付相应费用。若发生损失或损坏,保管人需负责赔偿。此合同旨在保障物品安全,维护双方权益,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。
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,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,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。
一、主要义务
(一)寄存人
1、支付保管费的义务;
2、寄存人的告知义务。
(二)保管人
1、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;
2、亲自保管义务;
3、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;
4、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;
5、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:
(1)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,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,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。
(2)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,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。
6、责任承担:
(1)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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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如果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二、主要特征
1、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。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,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。保管合同的履行,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,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、使用权不产生影响。
2、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。就保管合同而言,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,合同还不能成立,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,《合同法》第367条规定:“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3、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,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。
三、领取
(1)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。
(2)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。
(3)约定保管期间的,保管人无特别事由,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。
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,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,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。
一、主要义务
(一)寄存人
1、支付保管费的义务;
2、寄存人的告知义务。
(二)保管人
1、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;
2、亲自保管义务;
3、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;
4、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;
5、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:
(1)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,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,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。
(2)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,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。
6、责任承担:
(1)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(2)如果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二、主要特征
1、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。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,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。保管合同的履行,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,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、使用权不产生影响。
2、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。就保管合同而言,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,合同还不能成立,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,《合同法》第367条规定:“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